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刑事审判警务保障工作规则(2019年) 第四十五条

第四十五条 司法警察在警务保障中,没有按照本规则规范履职,导致审判秩序受到严重干扰、造成恶劣影响或者被告人脱逃等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擅离职守或者不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的;

与被告人或其家属相互串通,为被告人传递信件、物品,通风报信的;

不按规定使用武器、警械以及强制手段、强制措施的;

对于突发紧急情况没有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处置,造成严重后果的;

具有其他需追究责任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