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刑事审判警务保障工作规则(2019年) 第四十六条
第四十六条 司法警察部门负责人在警务保障中,没有正确履行领导和指挥职责,导致审判秩序受到严重干扰、造成恶劣影响或者被告人脱逃等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庭审前没有按照规定组织实施各项警务保障准备工作的;
没有按照规定和任务需求配备警力、武器、警械和其他装备的;
警力、武器、警械和其他装备不足以完成任务时,不向相关领导报告,违反规定强行命令司法警察执行任务的;
任务执行过程中,组织管理和监督检查不到位的;
对于突发紧急情况应对不及时,指挥不正确的;
具有其他需追究责任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