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刑事审判警务保障工作规则(2019年) 第四十七条
第四十七条 人民法院相关院领导和其他工作人员在警务保障中,没有遵守本规则相关规定,导致审判秩序受到严重干扰、造成恶劣影响或者被告人脱逃等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法庭、羁押室、武器、警械、车辆等设施、装备不符合警务安全规范要求,没有按照规定标准予以改造、更新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
警力、武器、警械和其他装备不足以完成任务时,违反规定强行命令司法警察执行任务的;
不按照规定履行庭前申请派警、风险评估、沟通协调等程序,或者在审判过程中违规使用警力的;
决定、指令不及时或者不当的;
具有其他需追究责任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