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刑事审判警务保障工作规则(2019年) 第二章 押解 第三十一条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刑事审判警务保障工作规则(2019年) 第三十一条 第二章 押解 第三十一条 看管期间,对被告人可以解除戒具。对可能发生脱逃、行凶、自杀、自伤和其他危险行为的被告人,应当根据安全需要使用相应戒具。对未成年被告人一般不得使用戒具,但确有人身危险性的除外。 第三十条 目录 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