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刑事审判警务保障工作规则(2019年) 第一章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刑事审判警务保障工作规则(2019年) 第一章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刑事审判警务保障工作,保障刑事审判活动安全有序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 第二条 刑事审判警务保障工作(以下简称警务保障)是司法警察在刑事审判中,依法实施的押解、看管、值庭等职务行为。 第三条 警务保障应当遵循确保安全、依法依规、分工负责、稳妥处置、规范文明的原则。 第四条 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分管司法警务和刑事审判工作的院领导应当加强对警务保障的组织领导。审判、办公室、行政装备等部门应当会同司法警察部门做好警务保障工作,对其职责范围… 第五条 上下级法院司法警察部门之间应当建立警情通报(报告)机制,及时沟通共享相关案件信息和警务保障情况。 第六条 刑事审判部门应当按照规定时限将用警申请、提押票、起诉书副本等材料送交司法警察部门,并告知风险评估情况和相关注意事项。刑事审判、司法警察部门应当在庭审前,加强对审… 第七条 司法警察部门应当根据案件类型、被告人人数和审理方式等情况部署充足警力,必要时可以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调动使用其他法院的警力。 第八条 司法警察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人民法院司法警察佩带使用枪支办法》《人民法院司法警察不同执勤岗位警用装备配备标准》等规定和案件的风… 第九条 对于被告人人数较多或者重大案件的警务保障,司法警察部门应当制定实施方案。实施方案应当包含组织指挥、警力部署、突发事件预防处置措施、勤务保障等内容。 第十条 司法警察执行警务保障任务时,应当按规定着装,佩带人民警察标志,携带人民警察证等有效证件,保持警容严整,举止端庄,自觉维护良好的执法形象。 第十一条 人民法院应当建设完善、配齐配足符合安全标准的警务保障设施、装备,提高信息化、智能化建设水平。人民法院应当加强警务保障的全过程监控,注意保存音视频资料。 第十二条 司法警察发现被告人有传递信息、串供、携带可疑物品等行为或者发生脱逃、行凶、自杀、自伤和其他危险行为的,应当果断先予处置,并及时向司法警察部门负责人、审判长或者独… 第十三条 警务保障结束后,司法警察应当清点、回收装备,总结讲评,向司法警察部门负责人或者院领导汇报任务完成情况。 第十四条 人民法院应当加强司法警察职业风险保障,对执行特殊警务保障任务的司法警察,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和卫生防护措施,给予相应的心理疏导、疗养和补助。 第十五条 司法警察履行警务保障职责,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格遵守人民法院和人民警察的纪律规定,保守工作秘密,尊重和保障人权。司法警察在警务保障中依法执行职务行为受法… 目录 第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