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刑事审判警务保障工作规则(2019年) 第四条

第四条 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分管司法警务和刑事审判工作的院领导应当加强对警务保障的组织领导。审判、办公室、行政装备等部门应当会同司法警察部门做好警务保障工作,对其职责范围内的协调配合、安全防范等工作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