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刑事审判警务保障工作规则(2019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司法警察发现被告人有传递信息、串供、携带可疑物品等行为或者发生脱逃、行凶、自杀、自伤和其他危险行为的,应当果断先予处置,并及时向司法警察部门负责人、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请示报告,根据命令或者指令采取进一步措施。被告人有检举、揭发的要求时,司法警察应当立即报告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并及时报告司法警察部门负责人,及时配合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