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外资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06年) 第四章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外资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06年) 第四章 第四章 调整业务范围和增加业务品种 第一节 外资金融机构申请经营人民币业务 第八十四条 外资金融机构申请经营人民币业务,分为初次申请经营人民币业务和申请扩大人民币业务服务对象范围两种情形。 第八十五条 初次申请经营人民币业务,应具备下列条件: 第八十六条 初次申请经营人民币业务,还应具备本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审慎性条件。 第八十七条 申请扩大人民币业务服务对象范围,应具备下列条件: 第八十八条 外资金融机构经营人民币业务的申请,由拟经营人民币业务的外资金融机构所在地银监会派出机构受理和初审、银监会审查和决定。 第八十九条 申请经营人民币业务,申请人应向拟经营人民币业务的外资金融机构所在地银监会派出机构提交下列申请资料一式三份: 第二节 独资银行、合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 第九十条 独资银行、合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利用互联网等开放性网络或无线网络开办的电子银行业务,包括网上银行、手机银行和利用掌上电脑等个人数据辅助设备开办的电子银行,应经审… 第九十一条 独资银行、合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开办电子银行业务,应具备下列条件: 第九十二条 开办以互联网为媒介的网上银行业务、手机银行业务等电子银行业务,除应具备第九十一条所列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第九十三条 获准开办电子银行业务后,增加或者变更以下电子银行业务种类,应经审批: 第九十四条 开办、增加或变更电子银行业务的申请,由银监会受理、审查和决定。 第九十五条 申请开办电子银行业务,申请人应将下列申请资料一式两份提交银监会,1份提交独资银行、合资银行或外国银行分行所在地银监会派出机构: 第九十六条 申请增加或变更需要审批的电子银行业务种类,申请人应将下列申请资料一式两份提交银监会,1份提交独资银行、合资银行或外国银行分行所在地银监会派出机构: 第三节 外资金融机构开办衍生产品交易业务 第九十七条 开办衍生产品交易业务,应具备下列条件: 第九十八条 开办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的申请,由所在地银监会派出机构受理和初审、银监会审查和决定。 第九十九条 申请开办衍生产品交易业务,应向所在地银监会派出机构提交下列申请资料一式三份: 第四节 独资银行、合资银行、外国银行 第一百条 开办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托管业务,应具备下列条件: 第一百零一条 开办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托管业务的申请,由所在地银监会派出机构受理和初审、银监会审查和决定。 第一百零二条 申请开办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托管业务,应向所在地银监会派出机构提交下列申请资料一式三份: 第五节 独资银行、合资银行、外国银行 第一百零三条 独资银行、合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开办以下个人理财业务,应经审批: 第一百零四条 独资银行、合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开展需要批准的个人理财业务应具备以下条件: 第一百零五条 开办个人理财业务的申请,由所在地银监会派出机构受理和初审,银监会审查和决定。 第一百零六条 独资银行、合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申请需要批准的个人理财业务,应向所在地银监会派出机构提交下列申请资料一式三份: 第六节 外资金融机构开办法规未明确规定的业务 第一百零七条 外资金融机构申请开办法规未明确规定的业务,包括: 第一百零八条 开办《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十三项和第十八条第十项规定的其他业务,或者在已有业务范围内增加须审批的新业务品种的申请,由所在地银监会派出机… 第一百零九条 申请开办《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十三项或者第十八条第十项规定的其他业务,或者在已有业务范围内增加须审批的新业务品种,或者开办银监会规定须… 第八十三条 目录 第一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