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外资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06年) 第九十三条
第九十三条 获准开办电子银行业务后,增加或者变更以下电子银行业务种类,应经审批:
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规定需要审批但金融机构尚未申请批准,并准备利用电子银行开办的;
金融机构将已获批准的业务应用于电子银行时,需要与证券业、保险业相关机构进行直接实时数据交换才能实施的;
金融机构之间通过互联电子银行平台联合开展的;
提供跨境电子银行服务的;
银监会规定的其他业务种类。
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规定需要审批但金融机构尚未申请批准,并准备利用电子银行开办的;
金融机构将已获批准的业务应用于电子银行时,需要与证券业、保险业相关机构进行直接实时数据交换才能实施的;
金融机构之间通过互联电子银行平台联合开展的;
提供跨境电子银行服务的;
银监会规定的其他业务种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