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外资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06年) 第四章 调整业务范围和增加业务品种 第二节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外资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06年) 第二节 第四章 调整业务范围和增加业务品种 第二节 独资银行、合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 开办电子银行业务、增加或变更电子银行业务品种 第九十条 独资银行、合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利用互联网等开放性网络或无线网络开办的电子银行业务,包括网上银行、手机银行和利用掌上电脑等个人数据辅助设备开办的电子银行,应经审… 第九十一条 独资银行、合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开办电子银行业务,应具备下列条件: 第九十二条 开办以互联网为媒介的网上银行业务、手机银行业务等电子银行业务,除应具备第九十一条所列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第九十三条 获准开办电子银行业务后,增加或者变更以下电子银行业务种类,应经审批: 第九十四条 开办、增加或变更电子银行业务的申请,由银监会受理、审查和决定。 第九十五条 申请开办电子银行业务,申请人应将下列申请资料一式两份提交银监会,1份提交独资银行、合资银行或外国银行分行所在地银监会派出机构: 第九十六条 申请增加或变更需要审批的电子银行业务种类,申请人应将下列申请资料一式两份提交银监会,1份提交独资银行、合资银行或外国银行分行所在地银监会派出机构: 第八十九条 目录 第九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