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外资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06年) 第九十六条

第九十六条 申请增加或变更需要审批的电子银行业务种类,申请人应将下列申请资料一式两份提交银监会,1份提交独资银行、合资银行或外国银行分行所在地银监会派出机构:

独资银行、合资银行、外国银行总行或外国银行主报告行致银监会主席的申请书(函);

拟增加或变更业务种类的定义和操作流程;

拟增加或变更业务种类的风险特征和防范措施;

有关管理规章制度;

申请单位联系人以及联系电话、传真、电子邮件信箱等联系方式;

银监会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