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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外资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06年)
  3. 第四章 调整业务范围和增加业务品种
  4. 第三节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外资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06年) 第三节

第四章 调整业务范围和增加业务品种

第三节 外资金融机构开办衍生产品交易业务

第九十七条 开办衍生产品交易业务,应具备下列条件: 第九十八条 开办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的申请,由所在地银监会派出机构受理和初审、银监会审查和决定。 第九十九条 申请开办衍生产品交易业务,应向所在地银监会派出机构提交下列申请资料一式三份:
第九十六条 目录 第九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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