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外资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06年) 第九十七条

第九十七条 开办衍生产品交易业务,应具备下列条件:

具有健全的衍生产品交易风险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

具备完善的衍生产品交易前、中、后台自动联接的业务处理系统和实时的风险管理系统;

衍生产品交易业务主管人员应当具备5年以上直接参与衍生交易活动和风险管理的资历,且无不良记录;

具有从事衍生产品交易或相关交易2年以上、接受相关衍生产品交易技能专门培训半年以上的交易人员至少2名,相关风险管理人员至少1名,风险模型研究人员或风险分析人员至少1名,以上人员均需专岗人员,相互不得兼任,且无不良记录;

拥有适当的交易场所和设备;

外国银行分行申请开办衍生产品交易业务,其母国应具备对衍生产品交易业务进行监管的法律框架,其母国监管当局应具备相应的监管能力;

银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外国银行分行申请开办衍生产品交易,若不具备前款第一项至第五项所列条件的,应具备前款第六项、第七项和以下条件:

应获得其总行(地区总部)对该分行从事衍生产品交易品种和限额等方面的正式授权;

除总行另有明确规定外,该分行的全部衍生产品交易统一通过给其授权的总行(地区总部)衍生产品交易系统进行实时交易,并由其总行(地区总部)统一进行平盘、敞口管理和风险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