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外资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06年) 第九十五条
第九十五条 申请开办电子银行业务,申请人应将下列申请资料一式两份提交银监会,1份提交独资银行、合资银行或外国银行分行所在地银监会派出机构:
独资银行、合资银行或外国银行致银监会主席的申请书(函);
拟申请的电子银行类型及其拟开展的业务种类;
电子银行业务发展规划;
电子银行业务运营设施与技术系统介绍;
电子银行业务系统测试报告;
电子银行安全评估报告;
电子银行业务运行应急计划和业务连续性计划;
电子银行业务风险管理体系及相应的规章制度;
电子银行的管理部门、管理职责,以及主要负责人介绍;
申请单位联系人以及联系电话、传真、电子邮件信箱等联系方式;
银监会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