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外资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06年) 第九十二条
第九十二条 开办以互联网为媒介的网上银行业务、手机银行业务等电子银行业务,除应具备第九十一条所列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电子银行基础设施设备能够保障电子银行的正常运行;
电子银行系统具备必要的业务处理能力,能够满足客户适时业务处理的需要;
建立了有效的外部攻击侦测机制;
外资金融机构的电子银行业务运营系统和业务处理服务器可以设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或境外。设置在境外时,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置可以记录和保存境内业务交易数据的设施设备,能够满足金融监管部门现场检查的要求,在出现法律纠纷时,能够满足中国司法机构调查取证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