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外资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06年) 第九十一条
第九十一条 独资银行、合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开办电子银行业务,应具备下列条件: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有营业性机构;
金融机构的经营活动正常,建立了较为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和内部控制制度,在申请开办电子银行业务的前1年内,金融机构的主要信息管理系统和业务处理系统没有发生过重大事故;
制定了电子银行业务的总体发展战略、发展规划和电子银行安全策略,建立了电子银行业务风险管理的组织体系和制度体系;
按照电子银行业务发展规划和安全策略,建立了电子银行业务运营的基础设施和系统,并对相关设施和系统进行了必要的安全检测和业务测试;
对电子银行业务风险管理情况和业务运营设施与系统等,进行了符合监管要求的安全评估;
建立了明确的电子银行业务管理部门,配备了合格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
其所在国家(地区)监管当局具备对电子银行业务进行监管的法律框架和监管能力;
银监会要求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