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外资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06年) 第八十九条

第八十九条 申请经营人民币业务,申请人应向拟经营人民币业务的外资金融机构所在地银监会派出机构提交下列申请资料一式三份:

申请人董事长或行长(首席执行官、总经理)签署的致银监会主席的申请书(函),内容至少包括经营人民币业务的具体内容、拟增加的资本金或拨付的营运资金;

可行性研究报告;

拟修改的章程(仅限外资法人机构);

拟开办业务的操作规程及内部控制制度;

截至申请日的前2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及损益表;设在东北和西部地区的外国银行分行、香港银行或澳门银行内地分行截至申请日的前2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内地分行合并资产负债表及损益表;

银监会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