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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外资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06年)
  3. 第四章 调整业务范围和增加业务品种
  4. 第一节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外资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06年) 第一节

第四章 调整业务范围和增加业务品种

第一节 外资金融机构申请经营人民币业务

第八十四条 外资金融机构申请经营人民币业务,分为初次申请经营人民币业务和申请扩大人民币业务服务对象范围两种情形。 第八十五条 初次申请经营人民币业务,应具备下列条件: 第八十六条 初次申请经营人民币业务,还应具备本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审慎性条件。 第八十七条 申请扩大人民币业务服务对象范围,应具备下列条件: 第八十八条 外资金融机构经营人民币业务的申请,由拟经营人民币业务的外资金融机构所在地银监会派出机构受理和初审、银监会审查和决定。 第八十九条 申请经营人民币业务,申请人应向拟经营人民币业务的外资金融机构所在地银监会派出机构提交下列申请资料一式三份:
第四章 目录 第八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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