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外资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06年) 第八十七条

第八十七条 申请扩大人民币业务服务对象范围,应具备下列条件:

拟扩大人民币业务服务对象范围的外资金融机构提出申请前2年连续盈利,其中设在东北和西部地区的外国银行分行、香港银行或澳门银行内地分行盈利性指标按照其内地分行合并考核;

本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审慎性条件。

前款第一项所称申请前2年连续盈利,是指外资金融机构截至申请日前2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显示盈利,其中设在东北和西部地区的外国银行分行、香港银行或澳门银行内地分行截至申请日前2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内地分行合并财务报告显示盈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