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外资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06年) 第三十九条
第三十九条 设立独资银行分行、合资银行分行,申请人还应满足下列审慎性条件:
具有合理的法人治理结构;
具有稳健的风险管理体系;
具有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
具有有效的管理信息系统;
管理层具有良好的专业素质和管理能力;
具有良好的持续经营业绩;
资产质量良好;
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具有有效的反洗钱措施;
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具有合理的法人治理结构;
具有稳健的风险管理体系;
具有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
具有有效的管理信息系统;
管理层具有良好的专业素质和管理能力;
具有良好的持续经营业绩;
资产质量良好;
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具有有效的反洗钱措施;
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