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外资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06年) 第三十九条

第三十九条 设立独资银行分行、合资银行分行,申请人还应满足下列审慎性条件:

具有合理的法人治理结构;

具有稳健的风险管理体系;

具有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

具有有效的管理信息系统;

管理层具有良好的专业素质和管理能力;

具有良好的持续经营业绩;

资产质量良好;

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具有有效的反洗钱措施;

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