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外资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06年) 第三十八条

第三十八条 设立独资银行分行、合资银行分行,申请人应具备下列条件:

在中国境内开业3年以上;

提出申请前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资本充足率不低于8%;

每增设1个分行,申请人应拨付不少于1亿元人民币的等值自由兑换货币作为拟设分行的营运资金;包括拟设分行在内,申请人对其所有境内分行累计拨付营运资金总额不得超过其注册资本的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