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外资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06年) 第二章 机构设立 第四节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外资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06年) 第四节 第二章 机构设立 第四节 独资银行分行、合资银行分行设立 第三十八条 设立独资银行分行、合资银行分行,申请人应具备下列条件: 第三十九条 设立独资银行分行、合资银行分行,申请人还应满足下列审慎性条件: 第四十条 设立独资银行分行、合资银行分行,分为申请筹建和申请设立两个阶段。 第四十一条 筹建独资银行分行或合资银行分行的申请,由独资银行总行或合资银行总行所在地银监会派出机构受理和初审、银监会审查和决定。 第四十二条 申请筹建独资银行分行或合资银行分行,应提交下列申请资料: 第四十三条 申请人自收到筹建批准文件之日起15日内到拟设机构所在地银监会派出机构领取设立申请表。独资银行分行、合资银行分行的筹建期为自领取设立申请表之日起6个月。申请人未在… 第四十四条 拟设独资银行分行、合资银行分行完成筹建,可申请设立。设立独资银行分行、合资银行分行的申请,由拟设机构所在地银监会派出机构受理和初审验收、银监会审查和决定。 第四十五条 申请设立独资银行分行、合资银行分行,应向拟设机构所在地银监会派出机构提交下列申请资料一式三份: 第四十六条 独资银行分行、合资银行分行经批准设立的,应在收到设立批准文件并领取金融许可证后,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第三十七条 目录 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