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外资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06年) 第四十二条
第四十二条 申请筹建独资银行分行或合资银行分行,应提交下列申请资料:
由申请人董事长或行长(首席执行官、总经理)签署的致银监会主席的申请书(函),内容至少包括拟设分行的名称、营运资金数额和经营的业务种类;
董事会同意申请设立分行的决议;
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至少包括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对拟设分行市场前景的分析、未来业务发展规划、组织管理架构和开业后3年的资产负债规模与盈利预测;
营业执照复印件;
申请人最近3年的年报;
申请人的章程;
银监会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
申请人向独资银行总行或合资银行总行所在地银监会派出机构提交的申请资料为一式三份,向拟设机构所在地银监会派出机构抄送的申请资料为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