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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外资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06年)
  3. 第四章 调整业务范围和增加业务品种
  4. 第五节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外资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06年) 第五节

第四章 调整业务范围和增加业务品种

第五节 独资银行、合资银行、外国银行

分行开办个人理财业务

第一百零三条 独资银行、合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开办以下个人理财业务,应经审批: 第一百零四条 独资银行、合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开展需要批准的个人理财业务应具备以下条件: 第一百零五条 开办个人理财业务的申请,由所在地银监会派出机构受理和初审,银监会审查和决定。 第一百零六条 独资银行、合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申请需要批准的个人理财业务,应向所在地银监会派出机构提交下列申请资料一式三份:
第一百零二条 目录 第一百零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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