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外资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06年) 第四章 调整业务范围和增加业务品种 第五节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外资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06年) 第五节 第四章 调整业务范围和增加业务品种 第五节 独资银行、合资银行、外国银行 分行开办个人理财业务 第一百零三条 独资银行、合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开办以下个人理财业务,应经审批: 第一百零四条 独资银行、合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开展需要批准的个人理财业务应具备以下条件: 第一百零五条 开办个人理财业务的申请,由所在地银监会派出机构受理和初审,银监会审查和决定。 第一百零六条 独资银行、合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申请需要批准的个人理财业务,应向所在地银监会派出机构提交下列申请资料一式三份: 第一百零二条 目录 第一百零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