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外资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06年) 第一百零六条
第一百零六条 独资银行、合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申请需要批准的个人理财业务,应向所在地银监会派出机构提交下列申请资料一式三份:
由授权签字人签署的申请书(函);
拟申请业务介绍,包括业务性质、目标客户群以及相关分析预测;
业务实施方案,包括拟申请业务的管理体系、主要风险及拟采取的管理措施等;
内部相关部门的审核意见;
银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独资银行、合资银行开办个人理财业务,由其总行向所在地银监会派出机构提交申请材料。外国银行拟在中国境内两家以上分行开办个人理财业务,由其主报告行统一向所在地银监会派出机构提交申请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