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外资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06年) 第一百零四条

第一百零四条 独资银行、合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开展需要批准的个人理财业务应具备以下条件:

具有相应的风险管理体系和内部控制制度;

有具备开展相关业务工作经验和知识的高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

具备有效的市场风险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体系;

信誉良好,近两年内未发生损害客户利益的重大事件;

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