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外资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06年) 第一百零二条
第一百零二条 申请开办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托管业务,应向所在地银监会派出机构提交下列申请资料一式三份:
由申请人总部授权签字人签署的致银监会主席的申请书(函);
拟开办业务的详细介绍和为从事该项业务所做的必要准备情况,内容至少包括操作规程、风险收益分析、控制措施、专业人员及计算机系统的配置;
申请人最近1年的年报;
银监会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
由申请人总部授权签字人签署的致银监会主席的申请书(函);
拟开办业务的详细介绍和为从事该项业务所做的必要准备情况,内容至少包括操作规程、风险收益分析、控制措施、专业人员及计算机系统的配置;
申请人最近1年的年报;
银监会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