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外资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06年) 第四章 调整业务范围和增加业务品种 第四节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外资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06年) 第四节 第四章 调整业务范围和增加业务品种 第四节 独资银行、合资银行、外国银行 分行开办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托管业务 第一百条 开办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托管业务,应具备下列条件: 第一百零一条 开办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托管业务的申请,由所在地银监会派出机构受理和初审、银监会审查和决定。 第一百零二条 申请开办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托管业务,应向所在地银监会派出机构提交下列申请资料一式三份: 第九十九条 目录 第一百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