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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外资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06年)
  3. 第四章 调整业务范围和增加业务品种
  4. 第四节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外资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06年) 第四节

第四章 调整业务范围和增加业务品种

第四节 独资银行、合资银行、外国银行

分行开办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托管业务

第一百条 开办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托管业务,应具备下列条件: 第一百零一条 开办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托管业务的申请,由所在地银监会派出机构受理和初审、银监会审查和决定。 第一百零二条 申请开办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托管业务,应向所在地银监会派出机构提交下列申请资料一式三份:
第九十九条 目录 第一百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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