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外资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06年) 第一百条
第一百条 开办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托管业务,应具备下列条件:
有专门的基金托管部;
实收资本不少于80亿元人民币;
有足够的熟悉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
具备安全保管基金全部资产的条件;
具备安全、高效的清算、交割能力;
具备外汇指定银行资格和经营人民币业务资格;
最近3年没有重大违反外汇管理规定的记录;
外国银行只能由其在中国境内的1个分行开办,独资银行及合资银行只能由其总部开办。
外国银行境内分行在境内持续经营3年以上的,可申请成为托管人,其实收资本按其境外总行的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