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外资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06年) 第一百零七条
第一百零七条 外资金融机构申请开办法规未明确规定的业务,包括:
申请开办《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十三项和第十八条第十项规定的其他业务,或者在已有业务范围内增加须审批的新业务品种;
申请开办银监会规定须向所在地银监会派出机构备案的业务。
申请开办《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十三项和第十八条第十项规定的其他业务,或者在已有业务范围内增加须审批的新业务品种;
申请开办银监会规定须向所在地银监会派出机构备案的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