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人民解放军警备勤务暂行条令(1992年) 第四章 中国人民解放军警备勤务暂行条令(1992年) 第四章 第四章 维护军风军纪 第一节 任务 第二十条 警备勤务工作领导机构维护军风军纪的任务: 第二节 检查、纠察的组织与实施 第二十一条 警备勤务工作领导机构对驻军单位军容风纪的检查,通常每半年一次。 第二十二条 对驻军单位军容风纪的检查,可以由警备勤务工作领导机构单独进行,也可以组织驻军单位参加检查或者互查。 第二十三条 对城市重要场所和地段,应当组织例行的军风军纪纠察勤务。在重大节日和重要活动期间,应当适当增加纠察力量和扩大纠察区域。 第二十四条 军风军纪纠察勤务,由警备勤务工作领导机构统一计划和组织,由警备分队和驻军单位具体实施。 第二十五条 军风军纪纠察组通常由二至三人组成,由班长、副班长或者指定士兵担任组长,必要时由军官带领。 第二十六条 执行检查、纠察勤务的人员应当成为遵守军风军纪的表率,做到坚持原则,讲究方法,态度和蔼,用语文明。 第二十七条 执行军风军纪纠察勤务的人员,应当佩戴纠察臂章或者携带《军风军纪纠察证》。其式样由总参谋部制定,各军区、军(兵)种司令部统一制发。 第三节 纠察勤务制度 第二十八条 请示报告制度: 第二十九条 检查制度: 第三十条 登记表报制度: 第三十一条 担负纠察勤务的单位,对执勤情况应当建立定期分析研究制度。值勤分队,通常班每周、连每月分析研究一次。 第四节 对违反军容风纪规定军人的处理 第三十二条 纠察中发现军人违反下列军容风纪规定之一的,应当指出并登记后放行。 第三十三条 纠察中发现军人违反下列军容风纪规定之一的,可以将其带到警备勤务工作领导机构或者其他适当地方,进行批评教育,登记后放行,并通知其所在单位。 第五节 对严重违纪军人的处理 第三十四条 纠察中发现军人有下列严重违纪行为之一的,应当立即制止,并予以扣留,通知其所在单位领回。有关单位应当根据其违纪情节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送交军事司法机关。处理结果应… 第三十五条 发现正在实施犯罪或者被通缉的犯罪分子,应当立即扭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三十六条 发现冒充现役军人的,应当予以扣留,交有关部门处理,其帽徽、肩章、军种(专业技术)符号和领花等,应当予以没收。 第三十七条 对查获的违禁物品和走私、偷盗、抢劫的财物,以及私自变卖的军队装备、物资等,应当予以扣押,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九条 目录 第一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