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人民解放军警备勤务暂行条令(1992年) 第四章 维护军风军纪 第二节 检查、纠察的组织与实施 第二十三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警备勤务暂行条令(1992年) 第二十三条 第四章 维护军风军纪 第二节 检查、纠察的组织与实施 第二十三条 对城市重要场所和地段,应当组织例行的军风军纪纠察勤务。在重大节日和重要活动期间,应当适当增加纠察力量和扩大纠察区域。 第二十二条 目录 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