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人民解放军警备勤务暂行条令(1992年) 第四章 维护军风军纪 第二节 检查、纠察的组织与实施 第二十二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警备勤务暂行条令(1992年) 第二十二条 第四章 维护军风军纪 第二节 检查、纠察的组织与实施 第二十二条 对驻军单位军容风纪的检查,可以由警备勤务工作领导机构单独进行,也可以组织驻军单位参加检查或者互查。 第二十一条 目录 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