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人民解放军警备勤务暂行条令(1992年) 第四章 维护军风军纪 第二节 中国人民解放军警备勤务暂行条令(1992年) 第二节 第四章 维护军风军纪 第二节 检查、纠察的组织与实施 第二十一条 警备勤务工作领导机构对驻军单位军容风纪的检查,通常每半年一次。 第二十二条 对驻军单位军容风纪的检查,可以由警备勤务工作领导机构单独进行,也可以组织驻军单位参加检查或者互查。 第二十三条 对城市重要场所和地段,应当组织例行的军风军纪纠察勤务。在重大节日和重要活动期间,应当适当增加纠察力量和扩大纠察区域。 第二十四条 军风军纪纠察勤务,由警备勤务工作领导机构统一计划和组织,由警备分队和驻军单位具体实施。 第二十五条 军风军纪纠察组通常由二至三人组成,由班长、副班长或者指定士兵担任组长,必要时由军官带领。 第二十六条 执行检查、纠察勤务的人员应当成为遵守军风军纪的表率,做到坚持原则,讲究方法,态度和蔼,用语文明。 第二十七条 执行军风军纪纠察勤务的人员,应当佩戴纠察臂章或者携带《军风军纪纠察证》。其式样由总参谋部制定,各军区、军(兵)种司令部统一制发。 第二十条 目录 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