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解放军警备勤务暂行条令(1992年)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六条 执行检查、纠察勤务的人员应当成为遵守军风军纪的表率,做到坚持原则,讲究方法,态度和蔼,用语文明。

对不服从纠察、无理取闹或者严重违纪的军人,应当采取措施予以制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