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人民解放军警备勤务暂行条令(1992年) 第四章 维护军风军纪 第二节 检查、纠察的组织与实施 第二十七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警备勤务暂行条令(1992年) 第二十七条 第四章 维护军风军纪 第二节 检查、纠察的组织与实施 第二十七条 执行军风军纪纠察勤务的人员,应当佩戴纠察臂章或者携带《军风军纪纠察证》。其式样由总参谋部制定,各军区、军(兵)种司令部统一制发。 第二十六条 目录 第三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