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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解放军警备勤务暂行条令(1992年) 第三节

第四章 维护军风军纪

第三节 纠察勤务制度

第二十八条 请示报告制度: 第二十九条 检查制度: 第三十条 登记表报制度: 第三十一条 担负纠察勤务的单位,对执勤情况应当建立定期分析研究制度。值勤分队,通常班每周、连每月分析研究一次。
第二十七条 目录 第二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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