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人民解放军警备勤务暂行条令(1992年) 第四章 维护军风军纪 第三节 中国人民解放军警备勤务暂行条令(1992年) 第三节 第四章 维护军风军纪 第三节 纠察勤务制度 第二十八条 请示报告制度: 第二十九条 检查制度: 第三十条 登记表报制度: 第三十一条 担负纠察勤务的单位,对执勤情况应当建立定期分析研究制度。值勤分队,通常班每周、连每月分析研究一次。 第二十七条 目录 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