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解放军警备勤务暂行条令(1992年) 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八条 请示报告制度:

纠察组执勤结束后,应当向派出单位报告执勤情况。遇有重大问题,应当及时报告。必要时,可直接向警备勤务工作领导机构报告。

担负纠察勤务的驻军单位,通常应当每月将执勤情况向警备勤务工作领导机构综合报告一次。

担负纠察勤务的驻军单位,调整纠察区域、时间和兵力,应当事先报告警备勤务工作领导机构,经批准后方可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