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人民解放军警备勤务暂行条令(1992年) 第四章 维护军风军纪 第三节 纠察勤务制度 第二十九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警备勤务暂行条令(1992年) 第二十九条 第四章 维护军风军纪 第三节 纠察勤务制度 第二十九条 检查制度: 警备勤务工作领导机构,应当对纠察勤务实施的情况进行检查。每季度不少于一次。 担负纠察勤务的驻军单位,应当对派出的纠察组执勤情况进行检查。 第二十八条 目录 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