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解放军警备勤务暂行条令(1992年) 第三十条
第三十条 登记表报制度:
担负纠察勤务的警备分队,对上级有关指示、通知,出勤情况,纠察中发现、发生的问题和处理结果,应当及时进行登记。
担负纠察勤务的警备分队,应当每周填写《军风军纪纠察情况报告表》和《违纪人员登记表》,报送警备勤务工作领导机构。
担负纠察勤务的警备分队,对上级有关指示、通知,出勤情况,纠察中发现、发生的问题和处理结果,应当及时进行登记。
担负纠察勤务的警备分队,应当每周填写《军风军纪纠察情况报告表》和《违纪人员登记表》,报送警备勤务工作领导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