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人民解放军警备勤务暂行条令(1992年) 第四章 维护军风军纪 第三节 纠察勤务制度 第三十一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警备勤务暂行条令(1992年) 第三十一条 第四章 维护军风军纪 第三节 纠察勤务制度 第三十一条 担负纠察勤务的单位,对执勤情况应当建立定期分析研究制度。值勤分队,通常班每周、连每月分析研究一次。 第三十条 目录 第四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