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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解放军警备勤务暂行条令(1992年) 第四节

第四章 维护军风军纪

第四节 对违反军容风纪规定军人的处理

第三十二条 纠察中发现军人违反下列军容风纪规定之一的,应当指出并登记后放行。 第三十三条 纠察中发现军人违反下列军容风纪规定之一的,可以将其带到警备勤务工作领导机构或者其他适当地方,进行批评教育,登记后放行,并通知其所在单位。
第三十一条 目录 第三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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