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解放军警备勤务暂行条令(1992年) 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二条 纠察中发现军人违反下列军容风纪规定之一的,应当指出并登记后放行。

着军服不扣风纪扣或者衣扣的。

军官着礼服、夏常服领带夹外露或者不系制式领带的。

着夏常服内穿非制式衬衫的。

非工作需要或者无眼疾戴有色眼镜的。

帽徽、肩章、军种(专业技术)符号和领花佩带、缀钉不符合规定的。

戴军帽不符合要求的。

着军服时,背手、袖手、手插衣袋的。

着军服时,边走边吸烟、吃东西、扇扇子、搭肩挽臂的。

着军服时,挽袖、卷裤腿,内衣下摆或者内裤裤脚外露的。

着军服时,违反规定佩戴勋章、奖章、证章、纪念章和院校徽章的。

其他违反军容风纪规定情节轻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