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解放军警备勤务暂行条令(1992年) 第三十三条

第三十三条 纠察中发现军人违反下列军容风纪规定之一的,可以将其带到警备勤务工作领导机构或者其他适当地方,进行批评教育,登记后放行,并通知其所在单位。

着军服时,不戴军帽或者敞胸露怀的。

军官着礼服、夏常服不系领带的。

帽徽、肩章、军种(专业技术)符号和领花佩带不齐全的。

擅自裁改军服或者在军服外套穿便服、围围巾的。

冬夏军服、礼服常服混穿和违反规定毛布料军服混穿的。

违反规定着作训服外出或者作训服与其他军服混穿的。

着军服时,描眉、涂口红、染指甲或者戴项链、耳环、戒指、领饰等装饰品的。

着军服时,穿便鞋的颜色或者鞋跟高度不符合规定的。

着军服时,穿拖鞋或者赤脚外出的。

男军人留大包头、大鬓角、胡须,女军人发辫过肩或者女士兵烫发的。

擅自参加地方组织的舞会的。

猬集街头,嬉笑打闹,举止不端的。

着军服摆摊设点、沿街叫卖、招揽生意的。

被纠察时拒不出示证件、说假话的。

其他违反军容风纪规定情节较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