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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解放军警备勤务暂行条令(1992年) 第五节

第四章 维护军风军纪

第五节 对严重违纪军人的处理

第三十四条 纠察中发现军人有下列严重违纪行为之一的,应当立即制止,并予以扣留,通知其所在单位领回。有关单位应当根据其违纪情节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送交军事司法机关。处理结果应… 第三十五条 发现正在实施犯罪或者被通缉的犯罪分子,应当立即扭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三十六条 发现冒充现役军人的,应当予以扣留,交有关部门处理,其帽徽、肩章、军种(专业技术)符号和领花等,应当予以没收。 第三十七条 对查获的违禁物品和走私、偷盗、抢劫的财物,以及私自变卖的军队装备、物资等,应当予以扣押,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三条 目录 第三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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