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人民解放军警备勤务暂行条令(1992年) 第四章 维护军风军纪 第五节 对严重违纪军人的处理 第三十六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警备勤务暂行条令(1992年) 第三十六条 第四章 维护军风军纪 第五节 对严重违纪军人的处理 第三十六条 发现冒充现役军人的,应当予以扣留,交有关部门处理,其帽徽、肩章、军种(专业技术)符号和领花等,应当予以没收。 第三十五条 目录 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