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人民解放军警备勤务暂行条令(1992年) 第四章 维护军风军纪 第五节 对严重违纪军人的处理 第三十五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警备勤务暂行条令(1992年) 第三十五条 第四章 维护军风军纪 第五节 对严重违纪军人的处理 第三十五条 发现正在实施犯罪或者被通缉的犯罪分子,应当立即扭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三十四条 目录 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