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解放军警备勤务暂行条令(1992年) 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四条 纠察中发现军人有下列严重违纪行为之一的,应当立即制止,并予以扣留,通知其所在单位领回。有关单位应当根据其违纪情节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送交军事司法机关。处理结果应当及时通报警备勤务工作领导机构。
擅离部队、逾假不归的。
打架斗殴,聚众闹事,酗酒滋事,持械威胁他人,扰乱公共秩序的。
参与赌博的。
偷窃、骗取、抢夺、抢劫财物的。
私带武器、弹药或者重要装备、物资的。
违反规定携带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物品的。
猥亵、调戏妇女或者有其他流氓行为人。
携带、观看、传播、贩卖淫秽物品的。
嫖娼、卖淫或者男女姘居的。
走私、贩毒、吸毒的。
私自变卖军队装备、物资和军服、服饰的。
泄露国家和军事秘密的。
参加非法组织、非法活动或者造谣惑众的。
污辱、谩骂、殴打纠察执勤人员的。
严重违反军容风纪规定,态度蛮横,不服从纠察的。
其他严重违纪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