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人民解放军警备勤务暂行条令(1992年) 第四章 维护军风军纪 第五节 对严重违纪军人的处理 第三十七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警备勤务暂行条令(1992年) 第三十七条 第四章 维护军风军纪 第五节 对严重违纪军人的处理 第三十七条 对查获的违禁物品和走私、偷盗、抢劫的财物,以及私自变卖的军队装备、物资等,应当予以扣押,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六条 目录 第五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