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人民解放军警备勤务暂行条令(1992年) 第四章 维护军风军纪 第二节 检查、纠察的组织与实施 第二十五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警备勤务暂行条令(1992年) 第二十五条 第四章 维护军风军纪 第二节 检查、纠察的组织与实施 第二十五条 军风军纪纠察组通常由二至三人组成,由班长、副班长或者指定士兵担任组长,必要时由军官带领。 第二十四条 目录 第二十六条